奇异果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手机APP下载

奇异果新闻中心

奇异果体育首页山西省印发2024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4-02-06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精神,细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规范政策实施制度,夯实全省强制免疫基础,制定如下计划: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免疫。各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新城疫:对全省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参考目录见附件。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先打后补”工作方案部署,2024年,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大力推进社会化组织开展“先打后补”。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不供应规模养殖场,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牛场其免疫的布鲁氏菌病疫苗不参与“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力度,加大养殖者自主免疫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工作。同时,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奇异果体育app免费下载

  对未实施“先打后补”散养户,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省级招标采购提供,省级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市级招标采购提供。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各地要完善疫苗冷链体系,确保运输保存质量。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市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期,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县级对补助10万元以上场户抽检要全覆盖,对低于10万元的场户抽检要做到2年内全覆盖。省、市对规模养殖场户免疫效果进行抽检,省级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各级要密切关注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动物被扑杀造成的损失及处理费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畜网-中国畜牧网络平台”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畜网-中国畜牧网络平台,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畜网-中国畜牧网络平台”。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奇异果体育首页、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 电子信箱:(系统自动保留7天)

搜索

网站地图